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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与谢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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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845号
  • 案件名称

    张磊与谢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峥;张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民初845号原告:张磊,男,汉族。被告:谢峥,基本身份信息不详,住铜川市三里洞。 原告张磊诉被告谢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联系不到,原告证据不充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张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对被告谢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白晓梅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  斌书  记  员   姚倩倩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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