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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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458号案件名称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458号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茂斌。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刘 锋法官助理 于文敏书 记 员 于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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