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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正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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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168号
  • 案件名称

    覃正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覃正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168号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覃正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那坡县。我院在执行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覃正成盗窃罪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桂10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健雄作出(2021)桂1026执1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覃正成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通过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覃正成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以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了解证实,被执行人现还在钦州监狱服刑,家中的亲属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覃正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隆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安实书 记 员 ?黄春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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