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淑云、邱增战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34号案件名称
宋淑云、邱增战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宋淑云;邱增战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宋淑云,女。被执行人:邱增战,男。申请执行人宋淑云与被执行人邱增战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增战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宋淑云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邱增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淑云人民币71000元,并承担受理费787.5元、执行费965元,以上合计72752.5元。被执行人邱增战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增战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增战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多次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邱增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海燕、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081号 下一篇 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4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