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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燕、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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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081号
  • 案件名称

    唐海燕、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海燕;邓智锋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081号原告:唐海燕,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智锋,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唐海燕与被告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海燕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唐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彭俊珂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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