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燕、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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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081号案件名称
唐海燕、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海燕;邓智锋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081号原告:唐海燕,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智锋,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唐海燕与被告邓智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海燕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唐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彭俊珂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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