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凤、缪山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特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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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特81号案件名称
韩旭凤、缪山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韩旭凤;缪山林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03民特81号申请人:韩旭凤,女,200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缪山林,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代理人:韩东宏,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韩旭凤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缪山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旭凤称,被申请人与韩东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女儿韩旭凤系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婚后一直有精神疾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残疾人证,被申请人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因被申请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护工进行护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缪山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称,申请人韩旭凤所述事实真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旭凤系被申请人缪山林与代理人韩东宏的婚生女,被申请人缪山林与其前夫生有一子梁超。被申请人缪山林于2021年1月18日被开滦精神卫生中心评定为贰级精神残疾。2021年6月17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对被申请人缪山林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于同年2021年7月28日出具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缪山林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缪山林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韩旭凤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代理人韩东宏系被申请人缪山林的配偶,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梁超亦同意韩东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缪山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韩东宏为缪山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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