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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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1515号案件名称
刘兴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兴明;刘兴强;张忠孝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151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电话1839523XXXX,1394777XXXX,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017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某,系宁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电话1589112XXXX,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电话1870961XXXX,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电话1842902XXXX,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审 判 员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丁华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芸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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