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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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13号案件名称
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92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本案法定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9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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