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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冒娃、芮城县东兴果业冷藏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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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637号
  • 案件名称

    李冒娃、芮城县东兴果业冷藏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冒娃;芮城县东兴果业冷藏有限公司;李群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李冒娃,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组居民。被执行人:芮城县东兴果业冷藏有限公司。地址:x县x镇x路x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群东。被执行人:李群东,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x省x县x镇x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冒娃与被执行人芮城县东兴果业冷藏有限公司、李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830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单位门卫处,并通过短信告知了被执行人李群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均为被执行人且未履行。二、本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芮城县东兴果业冷藏有限公司、李群东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群东名下有车辆,但经委托查封,反馈意见为查无车辆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现已查封。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此之前该房地产权早已被查封,至今还未处理。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已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冒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按照法律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也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其释明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杜建军书记员  陈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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