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春香、蒋连香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复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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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复58号案件名称
尹春香、蒋连香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尹春香;蒋连香;沈佳;廖开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复5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尹春香,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蒋连香,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沈佳,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廖开菊,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复议申请人尹春香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湘1202执17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1年6月17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202执17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尹春香的执行申请。”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判决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在继承沈岩生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尹春香借款30000元。尹春香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7日以(2021)湘1202执176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委托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进行公证,放弃对沈岩生全部遗产的继承。另查明,沈岩生去世后其名下有位于洪江市自建住房一套[权证号码:湘(2020)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017859号],另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湘N×××××号)。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需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2021)湘12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仅判决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在继承沈岩生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虽沈岩生有遗产,但因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已放弃继承,已无从继承沈岩生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作为沈岩生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均已放弃继承,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继承、继承份额等情形均不明确。因被继承人沈岩生名下的遗产具体情况及份额不明确,故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尹春香的执行申请。复议申请人尹春香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执176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收继承。本案中,虽然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但在诉讼阶段没有声明放弃继承权,视为继承已经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的放弃声明不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三被执行人应当在继承沈岩生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沈岩生生前债务承担偿付责任。沈岩生除上述三个继承人外,并无其他继承人。复议申请人提供了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已无从继承沈岩生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继承、继承份额均不明确、被继承人沈岩生名下的具体遗产及份额不明确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明显错误。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的错误裁定,将会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裁定的事实错误、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收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在执行阶段书面放弃继承(并进行公证)与上述规定并不冲突。复议申请人尹春香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蒋连香、沈佳、廖开菊书面(公证)放弃继承的时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亦未提交证明证据被执行人蒋连香、沈佳、廖开菊书面放弃继承前已实际继承(处理、分割)遗产。据此,复议申请人尹春香主张被执行人蒋连香、沈佳、廖开菊在诉讼阶段没有书面放弃继承视为继承已经发生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尹春香可另行通过法定程序向遗产管理人主张相关权利。综上,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执176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尹春香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执176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光申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礼川书 记 员 郭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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