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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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66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平、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平;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平,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2号601。法定代表人谭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执行人颜金勇,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夏莹,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吕孝满,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谭南,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肖平与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肖平投资回报款等合计人民币84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军银行存款84931元。另查明,案外人对本院冻结款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案正在审查中,暂无法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肖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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