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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平、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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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平、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肖平;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平,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2号601。法定代表人谭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执行人颜金勇,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夏莹,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吕孝满,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谭南,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肖平与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鼎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军、颜金勇、夏莹、吕孝满、谭南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肖平投资回报款等合计人民币84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军银行存款84931元。另查明,案外人对本院冻结款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案正在审查中,暂无法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肖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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