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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宣勇、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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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49号
  • 案件名称

    朱宣勇、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宣勇;李运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49号原告:朱宣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运兰,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朱宣勇与被告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宣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宣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宣勇负担。审 判 员 欧日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雷松利书 记 员 钟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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