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宣勇、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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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49号案件名称
朱宣勇、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宣勇;李运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49号原告:朱宣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运兰,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朱宣勇与被告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宣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宣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宣勇负担。审 判 员 欧日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雷松利书 记 员 钟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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