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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魏树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恢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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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恢7号
  • 案件名称

    李震、魏树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留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震;魏树光;李洪燕;吴泽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吴泽颖,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被执行人:李震,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    被执行人:魏树光,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    被执行人:李洪燕,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本院在执行吴泽颖与李震、魏树光、李洪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震、魏树光、李洪燕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泽颖支付案件款192180.1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泽颖与被执行人李震、魏树光、李洪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由被执行人李震、魏树光、李洪燕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吴泽颖支付150000元,其余部分吴泽颖自愿放弃;二、期限约定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元(该案款已缴纳,并由申请执行人吴泽颖领取),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元;三、若被执行人不能在前述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恢复执行;四、申请执行人吴泽颖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9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高徵书 记 员   姜  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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