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昌、王桂清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6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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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6956号案件名称
王海昌、王桂清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海昌;王桂清;刘宇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6956号原告:王海昌,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桂清,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刘宇佳,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海昌与被告王桂清、刘宇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昌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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