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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昌、王桂清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6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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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6956号
  • 案件名称

    王海昌、王桂清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海昌;王桂清;刘宇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6956号原告:王海昌,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桂清,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刘宇佳,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海昌与被告王桂清、刘宇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昌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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