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93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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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930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93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永诚路恒运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EOEJ42Y。法定代表人:徐可达,总经理。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住所地习水县民化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3042954051XW。法定代表人:袁允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9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2020年06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在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817账户内的存款额度200000元(实际冻结168262.57元)。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习水县民化镇卫生院在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817账户内的存款额度200000元(实际冻结168262.57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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