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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异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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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异86号
  • 案件名称

    台河市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台河市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异86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徐金涛,七台河市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窦书良,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盛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设立时三位股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执行人申请追加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王柏东、牛建民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执行人申请追加满洲里市华俄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王柏东、牛建民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黑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王柏东、牛建民为(2021)黑0903执686号案件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丹丹审判员  孟 晖审判员  吴 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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