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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李松楠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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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858号
  • 案件名称

    王建新、李松楠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新;李松楠;铁岭县长发砖厂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新,女,1961年4月3日生,满族,住调兵山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楠,女,1985年7月2日生,满族,住调兵山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长发砖厂,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俊,系该厂厂长。上诉人王建新、李松楠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县长发砖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李松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新、李松楠的上诉请求: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二、依法判令李长远和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一审判决竟然依据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一审判决能“合法”吗?二、应依法认定李长远和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长发砖厂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砖厂的管理和监督,并由砖厂支付其报酬”。一审认定的客观事实完全符合法律有关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李长远既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李长远和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希望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铁岭县长发砖厂未到庭、未答辩。王建新、李松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李长远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3日李长远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烧窑工,月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22日,李长远在工作中因突发疾病猝死。2021年5月7日,铁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铁县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00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原告诉至法院。李长远未在调兵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待遇。另查,原告王建新系李长远妻子,原告李松楠系李长远女儿,李长远生前父母已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本案中,李长远到铁岭县长发砖厂上班时即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虽然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长发砖厂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砖厂的管理和监督,并由砖厂支付其报酬。但李长远与被告砖厂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李长远在入职时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也不能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因此,二原告请求确认李长远与铁岭县长发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过确认二者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王建新、李松楠的亲属李长远与被告铁岭县长发砖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建新、李松楠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要件。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李长远自2020年3月22日起在铁岭县长发砖厂工作,从事烧窑工作,接受铁岭县长发砖厂的管理。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李长远与铁岭县长发砖厂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李长远与铁岭县长发砖厂间存在劳动关系。调兵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李长远未在调兵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待遇。也无证据证明李长远领取过退休金,故其与铁岭县长发砖厂应为劳动关系。综上,王建新、李松楠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李长远与铁岭县长发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铁岭县长发砖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铁岭县长发砖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铁强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张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芃书 记 员 郑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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