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3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31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单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312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一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623ME30363682。法定代表人:贾云龙,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许奎,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五屯,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6611××××。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文书类别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黑0623民初2312号拟稿人及所在部门:刘春芳花园人民法庭主审法官 签发:××××年××月××日印发份数:5份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刘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赖嘉文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37号 下一篇 张文博、张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