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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嘉文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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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37号
  • 案件名称

    赖嘉文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赖嘉文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3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嘉文,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6日被广州市从化区某局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嘉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赖嘉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南方村村道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赖嘉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赖嘉文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嘉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嘉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嘉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嘉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嘉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嘉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小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伟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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