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邹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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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50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邹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邹丹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负责人:陈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丹,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申请邹丹银行卡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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