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生军、刘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0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032号案件名称
董生军、刘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生军;刘仕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032号原告:董生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王家庄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信,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仕勇,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刘家滩村村民。 原告董生军与被告刘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生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生军以“本人愿与被告及其他人核算协商借款数额”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生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原告董生军承担。 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文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建国、李前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647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邹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50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