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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生军、刘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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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032号
  • 案件名称

    董生军、刘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董生军;刘仕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032号原告:董生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王家庄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信,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仕勇,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刘家滩村村民。        原告董生军与被告刘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生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生军以“本人愿与被告及其他人核算协商借款数额”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生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原告董生军承担。        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文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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