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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宏、李会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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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26号
  • 案件名称

    黄秋宏、李会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秋宏;李会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黄秋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会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宏与被执行人李会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会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秋宏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会衡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会衡工商、保险、证券、公司信息无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会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李会衡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尚有XXX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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