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宏、李会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26号案件名称
黄秋宏、李会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秋宏;李会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黄秋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会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宏与被执行人李会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会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秋宏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会衡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会衡工商、保险、证券、公司信息无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会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李会衡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尚有XXX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032号 下一篇 刘占合、裴铁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