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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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032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大连鼎鑫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姜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032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负责人:国晓英,系该营业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系该营业部职员。被告: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子区中华西路106号1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姜勇。被告:大连鼎鑫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毛莹子。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被告:姜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大连鼎鑫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秀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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