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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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27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2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负责人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诗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金旺,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49.00元减半收取282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人民陪审员 王 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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