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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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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78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78号汉中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9588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9元,申请执行费344元。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已受理的(2021)陕0724执197号案件中享有到期债权,本案将被执行人应领取的款项30201元转入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9元,申请执行费344元,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执行款29588元。该案执行依据(2021)陕0724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西乡县惠美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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