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丰绩、梁晓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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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41号案件名称
代丰绩、梁晓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代丰绩;梁晓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41号被执行人:代丰绩,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179号院573号。被执行人:梁晓宇,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新岭路36号2号楼3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代丰绩、梁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本院依据(2021)鲁14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晓宇名下的公积金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晓宇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博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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