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桃、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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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253号案件名称
蒋春桃、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春桃;杨学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253号原告:蒋春桃,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良,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学斌,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蒋春桃与被告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蒋春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春桃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春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春桃负担。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程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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