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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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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27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恢1274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功,男,汉族,1948年5月3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立功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4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立功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0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 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或余额极少,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信息。3. 于2021年8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定边县XX镇XX环路房产十二处(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4. 于2021年8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XX环路治国荣源粮油贸易土地一处(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5. 于2021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6.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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