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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30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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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初30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3056号之一原告: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72号(31门)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55号。法定代表人:孙宝伟,系董事长。原告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9元,减半收取4,779.5元,由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沈阳市达胜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婉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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