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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如妹、凌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4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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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4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方如妹、凌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方如妹;凌建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2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如妹,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凌建忠,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方如妹与被执行人凌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如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4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凌建忠向申请执行人方如妹支付执行款64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2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雷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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