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如妹、凌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4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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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4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如妹、凌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如妹;凌建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2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如妹,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凌建忠,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方如妹与被执行人凌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如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4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凌建忠向申请执行人方如妹支付执行款64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2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雷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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