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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才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170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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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执170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才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才云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1707号之三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才云,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现在盐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杨才云罚金、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二、被告人杨才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21年6月16日、6月17日、9月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仅发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人民币1215.03元,且已上缴国库;另本院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2、2021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8月24日,本院委托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以及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9月6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仅发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人民币1215.03元,且已上缴国库;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杨才云涉及财产刑罚金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古贤审判员  金爱军审判员  许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汤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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