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刚、李怀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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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555号案件名称
赵英刚、李怀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英刚;李怀青;丁阿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刚,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大禹西街**人,干警。被执行人:李怀青,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芮城县陌南镇陈张村平坡组人,民。被执行人:丁阿莉,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陌南镇陈张村平坡组人,民。申请执行人赵英刚与被执行人李怀青、丁阿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晋0830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怀青、丁阿莉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李怀青实际履行了10000元。2、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起分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怀青、丁阿莉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怀青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怀青、丁阿莉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芮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怀青名下车辆晋MUC6**、晋MC97**、晋M5P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的车辆查封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助理陈亚康书记员 陈园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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