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浩华、胡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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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583号案件名称
兰浩华、胡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兰浩华;胡斌;胡玲;洪嘉;李文浩;梁思琪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兰浩华,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申请执行人:胡玲,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洪嘉,男,200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李文浩,男,200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梁思琪,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本院在执行兰浩华、胡斌、胡玲(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洪嘉、李文浩、梁思琪(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赣0926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嘉支付本案标的款756954元,被执行人李文浩支付本案标的款29633.17元,被执行人梁思琪支付本案标的款29633.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816220.3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故本院对该案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兰 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书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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