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君、张文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7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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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7154号案件名称
孙丽君、张文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丽君;张文华;苏雅杰;张济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7154号原告:孙丽君,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文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苏雅杰,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济玺,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君诉被告张文华、苏雅杰、张济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丽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丽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郝志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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