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杨秀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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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429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杨秀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杨秀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6031332。负责人杨岗,行长。被执行人杨秀林,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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