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延海、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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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781号案件名称
毛延海、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毛延海;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毛延海,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1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毛延海与被执行人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2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毛延海于2021年09月29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7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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