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东、杨秀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6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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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65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占东、杨秀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占东;杨秀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占东,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秀平,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占东与杨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秀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秀平向申请执行人王占东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杨秀平偿还王占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于2021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杨秀平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占东;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杨秀平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秀平在准格尔旗××哈达村后沟社的征地款,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上述征地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秀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王占东履行上述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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