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亮、刘海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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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33号案件名称
刘海亮、刘海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海亮;刘海亮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33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9日出生,住吴起县,现羁押在神木市榆林监狱,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359.48元,2.没收作案工具OPPO R9S黑色手机一部、iphone 6银灰色手机一部,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已将作案工具OPPO R9S黑色手机一部、iphone 6银灰色手机一部,上缴国库。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志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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