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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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654号案件名称
周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654号被执行人:周涛,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周涛盗窃罪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13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周涛罚金人民币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罚金部分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局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1321执654号。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9月15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周涛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2021年5月8日、7月16日,先后两次发送委托至河南省永城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函请湖南长沙监狱督促其自觉缴纳罚金,并建议将其是否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作为其认罪、悔罪情节,在对其减刑或假释时予以考量。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周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额500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遐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玲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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