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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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041号案件名称
李永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永某;王某;王少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某,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少某,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永某向我院书面提交撤回对王某、王少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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