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阳、付灵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26民督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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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督85号案件名称
刘顺阳、付灵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顺阳;付灵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26民督85号申请人:刘顺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付灵飞,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人刘顺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欠条证实被申请人付灵飞欠申请人刘顺阳货款18,000元,要求被申请人付灵飞偿还申请人刘顺阳货款18,00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付灵飞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顺阳货款18,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计算)。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龙青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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