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宇与李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54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5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宇与李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宇;李宾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546号之一 原 告:郭宇,女,汉族, 1974 年 8 月 13 日出生,个体,现住四平市不夜城 9 号楼 1 单元 303 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际,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宾,女,汉族,1975 年 8 月 29 日出生,销售经理,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4 期 3 号楼 2单元 1601 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军,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宇与被告李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际,被告李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给任职的公主岭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口头约定按月利4分给付利息,借款期限未确定。原告向被告所指定的银行卡内汇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后被告累计返还了原告本息100万元,截止2018年初仍欠本息65万元。被告将所在公司开出的抵账房屋变现后未全部给付原告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推拖不给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被告李宾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应予驳回。2013年,答辩人任职销售总监的公主岭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申澳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公司以月利率4分对外融资。在朋友聚会中,答辩人将该消息向朋友们进行了分享。被答辩人郭宇在知道这个消息后,向答辩人明确表示想通过放贷挣点钱,并请托答辩人以答辩人的名义把被答辩人的资金借给申澳公司。答辩人接受被答辩人的请托后,如实将被答辩人真实身份及其请托事项告知了申澳公司,申澳公司同意以答辩人的名义就被答辩人的出借资金与之订立合同,按月利4分给付被答辩人郭宇利息。被答辩人与申澳公司达成借款合意后,被答辩人郭宇于2013年间,分三次向申澳公司副总经理陈宇佳(身份证号:XXX,建设银行帐户×××)转款 100万元。申澳公司收到被答辩人的转款后,按约定利率,每月以转帐方式向被答辩人郭宇建设银行4367420840240324541 帐户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底,被答辩人收取申澳公司直接的利息超过 100万元。二、被答辩人列答辩人为被告,属错误告诉,应予裁定驳回。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仅有权列借款人申澳公司为被告并向其主张权利。三、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返回借款本息65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从未成立和存在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无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2.2017年7月,答辩人从申澳公司离职时,申澳公司用自有房产抵顶答辩人名下郭宇出借款135万,李利出借款137.2万元及答辩人销售佣金163.7万,共计435.9万元,截止目前,申澳公司仅支付答辩人381.9万元,尚欠27万未付。3.答辩人接受申澳抵顶房产后,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分6次,从其配偶苗文学建设银行帐户×××向被答辩人郭宇建设银行4367420840240324541帐户转款100万元,代为申澳公司偿还被答辩人郭宇的借款本息,截止目前,申澳公司尚欠郭宇35万元借款本息未付。4.因申澳公司拒不向答辩人支付抵顶房产变现价款尾款27万元,答辩人已解除代为申澳公司偿还被答辩人郭宇借款本息的委托,且明确通知被答辩人郭宇就未偿还的债权,应向申澳公司主张权利。5.申澳公司用自有房产抵顶债权435.9万元,变现价款408.9万元,变现率为93.8%,该变现率即为清偿率,被答辩人郭宇135万元债权清偿金额为135万元×93.8%=126.63万元。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贷情形,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应不予保护。五、关于诉权的保留。申澳公司明确表示,申澳公司给付债权人郭宇、李利的利息中,有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答辩人可行使申澳公司要求债权人郭宇、李利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权利。答辩人保留该诉权。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相关证据材料表明原告与公主岭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郭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智涵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