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华、陈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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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751号案件名称
罗国华、陈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国华;陈鹏;罗国强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751号原告罗国华,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白其毓,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21100323,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陈鹏,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第三人罗国强,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华诉被告陈鹏及第三人罗国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国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鹏及第三人罗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华撤回对被告陈鹏及第三人罗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原告罗国华负担。审判员 朱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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