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俊林、冯子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9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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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9704号案件名称
晏俊林、冯子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晏俊林;冯子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9704号申请执行人:晏俊林,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冯子尧,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依据(2021)津0116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晏俊林与被执行人冯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8144元,执行费9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子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冯子尧未履行;2、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冯子尧涉及多个被执行的案件,其名下有车牌号津M×××××大众牌汽车一辆、无房产,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6月15日传唤申请执行人晏俊林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冯子尧的财产及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晏俊林提供被执行人冯子尧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双安里居住,具体住址不详;4、于2021年6月22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双安里社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冯子尧的信息;5、于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冯子尧名下的车牌号津M×××××汽车交由首先查封的绥中县人民法院处置;6、于2021年7月13日传唤申请执行人晏俊林到庭,告知其被执行人冯子尧名下的车辆已交由绥中县人民法院处置,可申请参与分配;7、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于2021年9月9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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