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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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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896号
  • 案件名称

    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陈时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618号茂业时代广场1-111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3MA1XU2Q62D)。法定代表人:王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651-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MA2AMT5X0B)。法定代表人:林茹茹。被执行人:陈时雷,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陈时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8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48000元。上述款项,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48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37500元。若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足额清偿,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就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剩余未清偿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另行要求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陈时雷对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285元,保全申请费2370元,两项合计5655元(已由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827元,由临海市驰虎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承担2828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直接向无锡新持弘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苏0213民初8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翟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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