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彬、岳良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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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439号案件名称
杨云彬、岳良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云彬;岳良华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439号原告:杨云彬,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岳良华,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杨云彬与被告岳良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杨云彬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云彬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云彬承担。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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