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登梯、黄远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70号
  • 案件名称

    杨登梯、黄远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登梯;黄远兵;吴风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杨登梯,男。被执行人:黄远兵,男。被执行人:吴风凯,女。杨登梯与黄远兵、吴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28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黄远兵、吴风凯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银行金融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车辆、房屋登记;本院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工商登记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银行账户有存款3583.2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登梯,且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黄远兵、吴风凯名下无车辆登记;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名下无工商登记;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可认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登梯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远兵、吴风凯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