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杨文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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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397号案件名称
王伟、杨文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伟;杨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139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文,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杨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5475.5元及利息,执行费73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杨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10325元。经查,杨文无车辆、存款、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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