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三台沙蚕养殖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恢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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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恢391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三台沙蚕养殖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市三台沙蚕养殖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三台沙蚕养殖场,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乡石佛寺村。负责人:董作岐,系该养殖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丛池功,男,1959年1月16日,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民委员会(原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石佛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法定代表人:于元春,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晓玫、杜宇翔,系辽宁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三台沙蚕养殖场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的(2001)大经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宏斌执行员 王炳军执行员 战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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