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全、康振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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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800号案件名称
康志全、康振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康志全;康振国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800号原告:康志全,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振国,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康志全与被告康振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因搜集相关证据,故原告康志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志全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康志全负担。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子爱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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